Page 112 - 目錄
P. 112

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

                          之有求償權。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
                          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01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