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
之有求償權。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
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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