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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工團服務要點(參考格式)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99 年 12 月 25 日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高市四維社局社工字第 100006264 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甄選(考評)合

               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甄選資格
               由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左列各項服務:

               1、兒童福利服務。

               2、青少年福利服務。

               3、婦女福利服務。

               4、老人福利服務。

               5、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6、家庭福利服務。

               7、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左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無

               故缺席:

               1、職前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

                   五分鐘以上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礦課達五分之

                   一者予以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

                   定之服務工作,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

                   服務證,服務期限一年。
               2、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

                   訓練等方式進行。

               3、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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