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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工團服務要點(參考格式)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願服務人員服務要點
99 年 12 月 25 日臨時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9 日高市四維社局社工字第 100006264 號函發布
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係指經本局甄選(考評)合
格不計任何報酬,志願協助本局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者。其甄選資格
由本局各業務單位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志願服務工作範疇:協助本局辦理左列各項服務:
1、兒童福利服務。
2、青少年福利服務。
3、婦女福利服務。
4、老人福利服務。
5、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6、家庭福利服務。
7、其他協助有關社會福利業務。
四、志工因業務需要應參與本局所提供之左列各種訓練及督導會議,不得無
故缺席:
1、職前訓練:凡新進志工需接受職前訓練,訓練期間每堂課遲到早退十
五分鐘以上曠課論,請假超過授課時數四分之一或累計礦課達五分之
一者予以退訓。其訓練合格者在本局指派人員之協助下應實際參與指
定之服務工作,經實習、考核合格者由本局正式聘用,並頒發證書及
服務證,服務期限一年。
2、在職訓練:依業務需要安排不定期訓練,採專題演講、座談會、團體
訓練等方式進行。
3、工作督導會議: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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