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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幹部會議:志工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得
併計於服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下:
1、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
者,應事先請假。
2、值勤時應填寫工作記錄表。
3、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1、志工之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每月以十次班)為原則。惟各
機構得依業務須要斟酌。
2、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3、志工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
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
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定於暫停服務兩年內申請回任,惟需
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4、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2、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為達三分之一者;唯有特殊因素者
另案辦理。
3、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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