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目錄
P. 114

4、幹部會議:志工幹部針對業務需要辦理。

                上開訓練時數得登錄於志願服務記錄證中,督導會議及幹部會議時數得

                併計於服務時數內。

          五、志工之出勤規定如下:

               1、志工應依服務組別出(值)勤每週至少一次,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
                   者,應事先請假。

               2、值勤時應填寫工作記錄表。

               3、出勤時應填寫月報表,並於次月十日前送本局登錄。

          六、志工之福利如左:

               1、志工之出({值}勤得酌支交通補助費,每月以十次班)為原則。惟各

                   機構得依業務須要斟酌。

               2、得參加各項聯誼活動。

               3、志工在任期內結婚、喪葬、住院得酌發禮金或慰問金。

          七、志工每年應接受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予以續聘。其因特殊事故需長
               期請假者,應申請暫停服務並繳回服務證;以二個月為限,並得延長一

               次。

          八、志工暫停服務時間超過規定期限,定於暫停服務兩年內申請回任,惟需

               經面試合格後始任用。

          九、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1、品行不端、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2、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3、無故未提供服務連續超過二個月以上者。

               4、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者。

          十、志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1、全年出(值)勤,服務未達七十八小時者。

               2、全年出席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為達三分之一者;唯有特殊因素者

                   另案辦理。

               3、工作紀錄未依時限繳交,經催繳無效者。


                                                       103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