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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暫停服務期間達四個月以上者。

               5、其他不適任工作者。

          十一、志工之獎勵如下:

               1、服務獎:服務熱心全年出(值)勤時數達百分九十以上且服務成績優

                   良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2、勤習獎:出勤在職訓練及工作督導會議達百分之九十,並無遲到早退

                   之情形者,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乙份。

               3、績優獎:同時達到服務獎及勤習獎等二項獎勵標準者頒發獎牌及獎品

                   乙份。

               4、特別獎:其他特殊或優良事蹟殊堪獎勵者,頒發獎牌及獎品各乙份。

               5、幹部服務獎:凡擔任志工隊幹部且依時出席幹部會議,積極推動團務

                   者,頒發獎狀乙紙。

               6、榮譽獎:連續服務滿三年、五年、八年各發給獎章乙枚;服務年滿十

                   年發給銅質獎  牌,服務滿十五年發給銀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發給
                   金質獎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每滿五年,頒發金質獎牌乙面,以玆

                   鼓勵。

               7、服務事蹟優良者推薦參加各項表揚。

          十二、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聘請臨時志工或民間及學生社團擔任團體志工,聘

                  期以一年為原則,其出勤、訓練、福利等規定另行辦理;表現優良者

                  予公開頒獎表揚。

          十三、本要點經本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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