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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申請獎勵等次別:□金質 □銀質 □銅質)
序 服 務 時 中 文 姓 名 英文姓名 性 身 分 證 出 生 地址 電話 志願服務 審核機關
號 數 別 字 號 年 月 日 運用單位
此
欄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填表須知: 填
1. 請填表人務必完成符合資格志工之個人詳細資料,並依金、銀、銅不同申請等次分別造冊。 寫
2. 服務時數計算期限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年○○月○○日止。
3. 表格請以 12 號標楷體字型,固定行高 20PT 繕打,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4. 審核機關欄請填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稱。
5. 請各運用單位於 9 月底前提送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10 月底前送至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續
辦,逾時不受理,請大家配合。
6. 本資料僅供於本年度該單位提報本市志願服務獎勵時使用,違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規定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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