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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高雄市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申請獎勵等次別:□金質 □銀質 □銅質)
 序 服  務  時  中  文  姓  名   英文姓名   性 身  分  證   出  生     地址   電話   志願服務   審核機關
 號    數   別 字  號   年  月  日                      運用單位


                                                                   此

                                                                   欄

                                                                   由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填表須知:                                                             填
 1.  請填表人務必完成符合資格志工之個人詳細資料,並依金、銀、銅不同申請等次分別造冊。                      寫
 2.  服務時數計算期限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至○○○年○○月○○日止。
 3.  表格請以 12 號標楷體字型,固定行高 20PT 繕打,若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4.  審核機關欄請填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稱。
 5.  請各運用單位於 9 月底前提送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10 月底前送至志願服務推廣中心續
 辦,逾時不受理,請大家配合。
 6.  本資料僅供於本年度該單位提報本市志願服務獎勵時使用,違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及第 29 條規定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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