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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一)  依據: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  申請條件:


              金暉獎

            1.  績優志願服務人員獎:本市志工服務時數累積七百五十小時以上,且主
                 動積極以創新服務方法,對提昇志願服務品質及形象有具體成果。


            2.  特殊貢獻人員獎:對建立本市志願服務制度卓有貢獻,或拓展志願服務
                 國際經驗有具體優良事蹟。


            3.  績優志願服務團隊獎:本市志願服務團隊成立滿三年,團隊人數二十人
                 以上,且對推動志願服務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


            4.  企業團體志工獎:企業累積志願服務時數七千五百小時以上,具優良事
                 蹟者。

            5.  家族志工獎:家族內有血親或姻親親屬關係三人以上,均為本市各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認證之志工並有具體服務優良事蹟。


            6.  已經榮獲歷屆全國金駝獎、全國績優志願服務團隊、本市金暉獎之獲獎
                 者不得重複推薦參選。


              志願服務徽章獎

            1.  於高雄市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 5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者。


            2.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
                 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服務時數 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3.  服務時數 1,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4.  服務時數 1,25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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