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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一)  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二)  申請條件


              1. 志工從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時數 1,500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2. 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
                 次為限。


              3. 服務時數 1,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4. 服務時數 2,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5. 服務時數 2,5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  申請程序


              1. 志工填具「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參考第 89 式),於二
                 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所需證件:獎勵事蹟表、服務績效證明書(以服務紀錄冊上登載為
                 準,並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算)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將志工所提之事蹟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紀錄冊影

                 本及績效證明書)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三月底前)

              3. 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之社會局、衛生局)依所管轄之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所送之志工申請獎勵事蹟表詳予審查,並依申請獎勵名冊
                 造冊(附表),四月底前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社會局審查社會福利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衛生局審查衛生保健
              類別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


          ※  志工如服務之單位跨越 2 個類別,原則上向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單位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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