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目錄
P. 101
(三) 申請程序
金暉獎
金暉獎每二年辦理一次選拔表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辦理當年七月
底前推薦,於八月底前提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後,並於九月底前
送交主管機關(社會局)辦理複審。
志願服務徽章獎
1. 志工符合獎勵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詳第 89 頁),關證明文
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於每年八
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九月底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表),於十月底前
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府所屬之機關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十月底
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