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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程序

             金暉獎


                 金暉獎每二年辦理一次選拔表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辦理當年七月

                 底前推薦,於八月底前提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後,並於九月底前
                 送交主管機關(社會局)辦理複審。


              志願服務徽章獎


            1.  志工符合獎勵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詳第 89 頁),關證明文
                 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於每年八
                 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九月底前送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3.  本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附表),於十月底前
                 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本府所屬之機關者,應逕予審查並造冊,於十月底
                 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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