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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申請核發



          (一)  依據:

              1.志願服務法第 17 條
              2.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


          (二)  辦理程序及相關規定:


              1. 志工服務年資滿 1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者,得向志願服務
                 運用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2.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

                 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申請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志工督導及負責人

                 覈實審查後,於 7 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一)。


              4. 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

                 業務者,得向承接其業務者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


          ※  非貴運用單位所屬志工,僅能發給『一般短期服務證明書』(附表三);十

              二年國教服務學習體驗之學生,發給『十二年國教用短期服務證明書』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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