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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志工意外事故保險加退保及保險費補助申請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6 條」及「高雄市政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補助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申

                     請標準及作業程序」。


              (二)  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每年配合衛生福利部之共同公
                     益契約辦理志工保險投保事宜,保險額度依辦理當年度市府統一

                     標準辦理。


              (三)  保險補助申請:


                  1. 補助資格:

                     (1)  經本府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志願服務計畫之合法民

                          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並依志願服務法規定,於年度開始兩個
                          月內,及於年度運用結束兩個月內,將年度志願服務計畫及辦

                          理情形(含統計報表),完成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需加入本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團體保險
                          共同採購招標單位。

                     (3)  受補助志工應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且前一年度於本市合法備

                          案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服務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且本年

                          度將持續服務者。


                  2. 補助標準:

                     補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符合補助資格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費,
                     每人每年保費最高補助 40 元。


                  3. 補助作業程序:

                     (1)  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配合本府所屬志願服務人員團體意外

                          事故保險採購期程,先行辦理完成所屬志工意外事故保險加保
                          作業,再行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2)  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填具「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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