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4.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 號。 5.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建立志工之個人服務檔案,以建立完整服務 資訊。 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服務證之使用情形。 參考範本(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志工團志工服務證) 正面 背面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