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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志願服務證核發管理
(一) 依據:內政部 90.4.20 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77 號函頒定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二) 核發條件(資格):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基礎及特殊訓練),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
(三) 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1.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基礎及特殊訓練),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
給志願服務證。
2.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
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印製範例:
(正面)
(單位名稱)
志 工 服 務 證
照 片 黏 姓名:
貼 處 編號:
(背面)
1. 此服務證僅供本單位志願
服務人員識別其身分證明
之用
注意事項 2. 本證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
或轉借他人使用,違者視情
節議處
3. 離職時請繳還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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