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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
(一) 志願服務人員之運用完全依照本服務計劃執行,非本志願服務計劃所載之
服務項目(請參照第十條志願服務項目)不在此列,若本隊有新增之服務
項目將另行召開會議討論。
(二) 本會志願服務人員依服務項目及服務時間進行服務,設置志願服務人員督
導○名,隊長○名,副(小)隊長○名,透過隊長及副(小)隊長與各志
願服務人員進行聯繫,協助活動辦理。
八、志願服務人員之輔(督)導
本會設置志願服務人員督導○名,因志願服務人員不穩定,尚未舉辦團督,但
透過隊長及副(小)隊長與各志願服務人員進行聯繫,若各志願服務人員有任
何問題,亦可透過電話、傳真及網路等方式提出建議或與專責人員討論。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考核
(一) 志願服務人員如服務達一定時數者,得依相關規定提報志願服務人員參加
表揚,並由本會頒發獎狀給予鼓勵。
(二) 志願服務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及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情節輕重,予以勸
告、警告、除名等處分:
1. 違反志願服務法。
2. 違反本會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3. 言行舉止妨害本會及志工隊名譽者。
4.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5. 連續○次未服勤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6. 值班遲到早退達年度值班次數○分之○者。
7. 無故暫停服務連續○個月者。
(三) 志願服務人員於本會服務期間,應接受本會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維護服
務品質及案主權益,其考核項目如下:服務出勤是否達到本會規定每月最
低服務時數、出席相關訓練及會議時數、志願服務人員服務品德、行為舉
止、訓練參與等,本會志願服務人員皆通過考核。
十、志願服務項目與統計
本會將志願服務人員分為以下○組:
(一) 本會志願服務項目為○○○、○○○、○○○、○○○(請敘明貴單位從
事身心障礙福利、老人福利服務、婦女福利服務青少年福利服務、兒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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