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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督導管理篇


            一、 志願服務運用成果填報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7 條


              (二)  辦理程序及相關規定:

                  1. 志願服務辦理情形報告書: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結束後 2 個

                     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每年二月底前各運用單位需函報『前年度志願服務辦理情形報
                     告書』及『當年度志願服務計畫書』各 1 份(附表一、二)。



                  2. 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概況表,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於每年 7 月 10 日及次年 1 月 10 日前分別填報上、下半年度
                     概況資料送交社會局彙整填報(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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