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督導管理篇
一、 志願服務運用成果填報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7 條
(二) 辦理程序及相關規定:
1. 志願服務辦理情形報告書: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結束後 2 個
月內,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每年二月底前各運用單位需函報『前年度志願服務辦理情形報
告書』及『當年度志願服務計畫書』各 1 份(附表一、二)。
2. 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概況表,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於每年 7 月 10 日及次年 1 月 10 日前分別填報上、下半年度
概況資料送交社會局彙整填報(附表三)。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