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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教育訓練篇
一、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一) 法令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9 條第 1、2 項
(二)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基礎訓練
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特殊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三)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 107.5.14 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函頒定)
1.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 小時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 小時
3.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小時
(四)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各項課程講授內容綱要: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應邀請具相關知識之專家學者講授,並於
課程進行前,參考下列各項課程綱要,與講師溝通該課程內容:
1. 志願服務的內涵及倫理:
志願服務的定義(廣、狹義)、志願服務與社會發展、志願服務的
要素、志工的權利、志工的義務….等。
倫理的意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倫理守則、志工所需之倫理、
志願服務倫理的必要性、建立志願服務倫理的管道等。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邀請資深或表現績優之志工伙伴分享,包括進入志願服務領域的
動機、管道、從事服務之內容、在服務工作中的學習與體認等經
驗。
3.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立法宗旨、志願服務法各章節條文說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
責及志工之權利及義務應詳盡說明、志願服務相關法規簡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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