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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教育訓練篇


            一、 志工基礎教育訓練



            (一) 法令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9 條第 1、2 項


            (二)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基礎訓練
                     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特殊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三)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衛生福利部 107.5.14 衛部救字第

                     1071361771 號函頒定)

                  1.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2 小時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2 小時
                  3.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2 小時


            (四)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各項課程講授內容綱要:

                     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應邀請具相關知識之專家學者講授,並於
                     課程進行前,參考下列各項課程綱要,與講師溝通該課程內容:


                  1. 志願服務的內涵及倫理:
                     志願服務的定義(廣、狹義)、志願服務與社會發展、志願服務的

                     要素、志工的權利、志工的義務….等。
                     倫理的意義、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倫理守則、志工所需之倫理、

                     志願服務倫理的必要性、建立志願服務倫理的管道等。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邀請資深或表現績優之志工伙伴分享,包括進入志願服務領域的

                     動機、管道、從事服務之內容、在服務工作中的學習與體認等經
                     驗。


                  3.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立法宗旨、志願服務法各章節條文說明、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

                     責及志工之權利及義務應詳盡說明、志願服務相關法規簡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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