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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說明:志願服務的基本理念是人人可參與,應無年齡之限制,惟各單位
                      服務性質不同,可能所需之志工人員在年齡方面必須有所限制,否則,該

                      部份文字可免)。

            第八條  本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本隊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  後,其既繳之
                      隊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本隊隊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
                        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週末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
                        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
                        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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