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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參加本隊為隊員。
(說明:志願服務的基本理念是人人可參與,應無年齡之限制,惟各單位
服務性質不同,可能所需之志工人員在年齡方面必須有所限制,否則,該
部份文字可免)。
第八條 本隊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隊、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 本隊隊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隊或隸屬單位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繳納隊費。
六、出席本隊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十條 本隊隊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 後,其既繳之
隊費,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本隊隊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委員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
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隊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隊名譽者。
四、週末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隊員大會通過後行之,隊員之除名,其既繳之隊費,概
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委員會為執行單位,在大會閉會期間,
由委員會執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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