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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社團法人高雄市○○○○協會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參考並自行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志願服隊」(以下簡稱本隊)。

                      (說明:本條「○○○○○○○○」部份應書明志願務隊隸屬機關、機構
                      或團體之全銜)。


            第三條  本條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                                          樂,服務最榮之
                      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
                      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為宗。

                      (說明:本條「○○○○」部份可依隸屬單位之不同性質書明:兒童福利
                      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家庭福利服務、醫院社會服…等文字)。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隊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

            第五條    本隊接受「○○○○○○」之指揮監督。

                        (說明:本條「○○○○」部份應書明隸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名稱之全
                        銜)。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關懷據點關懷訪視工作

                        二、協助社區弱勢家庭子女課後輔導

                        三、辦理社區內獨居長輩關懷訪視

                        四、弱勢婦女關懷訪視

                        五、弱勢家庭活動策劃。

                        (說明:本條有關本隊之任務,應依隸屬單位之特性,及本隊所應扮演之
                        角色書寫)。

            第三章  隊員

            第七條       凡年滿○○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
                      工基礎、特殊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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