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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社團法人高雄市○○○○協會志願服務隊組織準則
(參考並自行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志願服隊」(以下簡稱本隊)。
(說明:本條「○○○○○○○○」部份應書明志願務隊隸屬機關、機構
或團體之全銜)。
第三條 本條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 樂,服務最榮之
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
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為宗。
(說明:本條「○○○○」部份可依隸屬單位之不同性質書明:兒童福利
服務、婦女福利服務、家庭福利服務、醫院社會服…等文字)。
第四條 本隊隸屬於「○○○○○○」,隊址設於隸屬單位辦公處所「○○○○○」。
第五條 本隊接受「○○○○○○」之指揮監督。
(說明:本條「○○○○」部份應書明隸屬機關、機構或團體名稱之全
銜)。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關懷據點關懷訪視工作
二、協助社區弱勢家庭子女課後輔導
三、辦理社區內獨居長輩關懷訪視
四、弱勢婦女關懷訪視
五、弱勢家庭活動策劃。
(說明:本條有關本隊之任務,應依隸屬單位之特性,及本隊所應扮演之
角色書寫)。
第三章 隊員
第七條 凡年滿○○歲,關心社會,誓志服務,經參加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
工基礎、特殊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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