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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年
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隊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
召集之。
第二十條 隊員大會開會時,由隊長主持之,隊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隊長主
持。
第二十一條 隊員大會之決議,應有隊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隊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惟修改組織準則隊員之除名處分,委員罷免或團隊組織之解散等重大事
項需經隊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
之。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未克出席
會議時,由副隊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議,視同辭
職。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隊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隊員繳交之長年隊費。
二、 隸屬單位之輔助費或獎助費。
三、 熱心公益人士或隊員之捐款。
第二十六條 本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七條 本隊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委員會編製報告書提經
隊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請隸屬單位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隊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
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九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隊員大
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三十條 本組織準則經隊員大會通過,陳報隸屬單位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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