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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隊設委員○○人,候補委員○○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
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說明:本條規定委員設置之名額以九至十五人為宜,視各隊隊員之多寡
而定,候補委員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一
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
為二年,連選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團隊組織之解散。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定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免本隊各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輔導、行政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
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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