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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隊設委員○○人,候補委員○○人,均由隊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
                        之,委員遇有缺額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說明:本條規定委員設置之名額以九至十五人為宜,視各隊隊員之多寡

                        而定,候補委員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四條  本隊委員組織委員會,并由委員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隊長及副隊長各一
                        人。隊長綜理隊務,並對外代表本隊,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任期均
                        為二年,連選不得連任。

            第十五條  隊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委員。

                        二、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隊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團隊組織之解散。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隊員大會。

                        二、辦理隊員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審查隊員入隊事項。

                        四、擬定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專案服務方案。
                        五、選舉隊長及副隊長。

                        六、議決隊長及副隊長或委員之辭職。

                        七、聘免本隊各組幹部。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隊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八條  本隊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組訓、輔導、行政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隊
                        長就隊員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隊隊員大會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均由委員會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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