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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 依據:內政部 90.4.20 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77 號函頒定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二) 申請條件(資格):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基礎及特殊訓練),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 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1.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時數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
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並檢具志工一吋照片 2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3.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
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記。
4. 志願服務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5.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
規定:
(1) 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2) 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亦不可含會
議及參加研習訓練之時數)。
(3) 非運用單位收編之志工,不得認證其服務時數,僅能以服務證
明書代之,另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亦請以服務證明書發給
之。
(4) 加蓋登錄人(志工督導或管理志工者)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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