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目錄
P. 64

四、 志願服務紀錄冊申請


              (一) 依據:內政部 90.4.20 台(90)內中社字第 9074777 號函頒定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二) 申請條件(資格):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基礎及特殊訓練),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紀錄冊。

              (三) 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1. 紀錄冊為志工服務時數之總登錄,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
                   之,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印製。

                 2.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志工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並檢具志工一吋照片 2
                   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3. 志願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

                   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
                   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記。

                 4. 志願服務紀錄冊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請求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依規定申請發給紀錄冊。

                 5. 紀錄冊之登錄,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並應注意下列
                   規定:


                   (1) 記載服務項目應依實際狀況填寫,服務內容應詳予填列。

                   (2) 服務時數指實際提供服務之時數,不含往返時間。(亦不可含會
                        議及參加研習訓練之時數)。


                   (3) 非運用單位收編之志工,不得認證其服務時數,僅能以服務證
                        明書代之,另學生之服務學習時數,亦請以服務證明書發給
                        之。


                   (4) 加蓋登錄人(志工督導或管理志工者)職名章。










                                                        59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