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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志願服務獎勵申請
(一)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中央獎勵)
(二) 申請條件
1. 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 3,000 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者。
2.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3. 服務時數 3,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4. 服務時數 5,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5. 服務時數 8,000 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 申請程序
1. 各志工運用單位,應審查並造冊(附表一),於八月底前送衛生福利部
辦理。
2. 志工符合獎勵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附表二),檢同相關證
明文件(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於
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3.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4. 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5.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機構、學校者,應逕
予審查並造冊,於八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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