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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考核獎勵篇



          一、 志工管理考核規定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遵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第 19 條第 1 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

                         服務績效。

          (二)  考核項目:

                 說明志工考核的項目、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次數,以及考核結果

                 之獎懲措施等。


              1. 服務出勤時數規定: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就該單位服務之需求,規定志工於一定期間須

                     出(值)勤之最低時數,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應事先請假。


                 (2) 出(值)勤時,志工應簽到(退)並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規定填寫

                     工作紀錄表,以為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登錄之依據。


              2. 在職訓練及督導會議出席規定:

                 依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志工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之義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服務需求規劃

                 相關訓練課程,並要求志工出席一定時數。


              3. 請假規則:

                 訂定志工服勤請假規定,如志工未能依機構安排之時間提供服務,應在

                 服務時間前向辦理請假手續,並填寫假單以便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管理
                 及安排相關人員替代服務,以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


              4. 續聘、解聘規定訂定志工於單位服務考核規定,符合及未符合規定時之

                 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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