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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考核獎勵篇
一、 志工管理考核規定
(一)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遵守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第 19 條第 1 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
服務績效。
(二) 考核項目:
說明志工考核的項目、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次數,以及考核結果
之獎懲措施等。
1. 服務出勤時數規定:
(1)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就該單位服務之需求,規定志工於一定期間須
出(值)勤之最低時數,因故無法提供服務者,應事先請假。
(2) 出(值)勤時,志工應簽到(退)並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規定填寫
工作紀錄表,以為志願服務紀錄冊服務時數登錄之依據。
2. 在職訓練及督導會議出席規定:
依志願服務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志工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之義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志工服務需求規劃
相關訓練課程,並要求志工出席一定時數。
3. 請假規則:
訂定志工服勤請假規定,如志工未能依機構安排之時間提供服務,應在
服務時間前向辦理請假手續,並填寫假單以便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管理
及安排相關人員替代服務,以維持業務之正常運作。
4. 續聘、解聘規定訂定志工於單位服務考核規定,符合及未符合規定時之
獎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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