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目錄
P. 6

月份         重要記事                            實施方式                             需備文件

                                       1.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從 1.  獎勵名冊
                                         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  3,000 小時以上 2.  獎勵事蹟表
                                         者,應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於 6 3.  各                      運  用  單  位  開  立

                                         月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                           之『志願服務績效
                    提報中央志願服
           6-7 月                         關證明文件,送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證明書』
                    務獎勵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7 月底前應送地 4.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                           冊』影本或『衛生
                                         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審查造冊,送                           福  利  部  資  訊  整  合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系統時數證明』
                                       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 7
                    填報並回傳
                                       月 10 日前,填報前年度之上半年(1 月~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概  況
            7 月     『推展志願服務
                                       6 月)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並回傳社會局 表
                    概況表』
                                       彙整。
                                                                                 1.  獎勵名冊
                                                                                 2.  獎勵事蹟表
                                      1.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3.  各  運  用  單  位  開  立
                                         1 項規定,金暉獎每 2 年辦理一次選拔
                                                                                    之『志願服務績效
                    提報高雄市志願              表揚。
           4-8 月                                                                    證明書』
                    服務獎勵              2.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4.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3 項規定,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 500
                                                                                    冊』影本或『衛生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福  利  部  資  訊  整  合
                                                                                    系統時數證明』
                    召開『第 2 次社 1.  社會局函邀本市社會福利類各志願服

           11-12    會福利類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代表與會

             月      務運用單位聯繫 2.  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會報』               3.  新進團隊授旗儀式

                                      1.  每年 12 月初辦理本市國際志工日慶祝
                                         系列活動(每 2 年各辦理 1 次金暉獎
                                         表揚或志工運動大會)。
                    辦理本市國際志                                                       依  承  辦  單  位  規  定  提
           12 月                       2.  本市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工日慶祝活動                                                        送活動相關報名表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主管機關當年
                                         度規劃之慶祝活動,鼓勵志工踴躍參
                                         與。
          上述相關表件資料請至本市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址: http://www.kvc.org.tw/)-常用表單
          彙整處下載

                                                        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