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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業務年度重要行事曆


            月份         重要記事                            實施方式                             需備文件
                                       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 1
                    填報並回傳
                                       月 10 日前,填報前年度之下半年(7 月~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概  況
            1 月     『推展志願服務
                                       12 月)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並回傳社會 表
                    概況表』
                                       局彙整。

                    函報前年度              依志願服務法第 7 條規定:各志願服務 1.  單位公文
                    『志願服務辦理 運用單位於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每年 2 2.  前年度『志願服務
            2 月     情形報告書』及 月底前),將志願服務計畫辦理情形函報                                      辦理情形報告書』
                    當年度『志願服 該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及當年度『志願服

                    務計畫書』              查。                                           務計畫書』各 1 份
                                                                                 1.  獎勵名冊
                                                                                 2.  獎勵事蹟表

                                                                                 3.  各運   用  單  位  開  立
                                       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5 條
                                                                                    之『志願服務績效
                    提報衛生福利志 規定:志工於每年 2 月底前送志願服務
           2-3 月                                                                    證明書』
                    願服務獎勵              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3 月底
                                                                                 4.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冊』影本或『衛生

                                                                                    福  利  部  資  訊  整  合
                                                                                    系統時數證明』
                                       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民間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申請
                                                                                 1.  單位公文
                                       2.  社會局補助年度社會福利類民間志
                                                                                 2.  單位投保名單
                    受理補助民間志               願服務運用單位所屬領有志願服務
                                                                                 3.  社  會  福  利  類  保  費
                    願服務運用單位               紀錄冊,且前年度服務時數達 100 小
           4-8 月                                                                    補助申請名冊
                    志工意外事故保               時以上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最高補
                                                                                 4.  保  費  收  據  及  繳  款
                    險費申請                  助 40 元。
                                                                                    證明
                                       3.  本案另依各年度承保公司交付各志
                                                                                 5.  單位領據
                                          願服務運用單位保費收據作業時間,

                                          調整各單位申請期限。
                    召開『第 1 次社 1.  社會局函邀本市社會福利類各志願
                    會福利類志願服               服務運用單位代表與會
           5-6 月
                    務運用單位聯繫 2.  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會報』                3.  新進團隊授旗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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