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目錄
P. 6
月份 重要記事 實施方式 需備文件
1.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從 1. 獎勵名冊
事志願服務工作時數 3,000 小時以上 2. 獎勵事蹟表
者,應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於 6 3. 各 運 用 單 位 開 立
月底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 之『志願服務績效
提報中央志願服
6-7 月 關證明文件,送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證明書』
務獎勵
2.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 7 月底前應送地 4.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 冊』影本或『衛生
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審查造冊,送 福 利 部 資 訊 整 合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系統時數證明』
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每年 7
填報並回傳
月 10 日前,填報前年度之上半年(1 月~ 推 展 志 願 服 務 概 況
7 月 『推展志願服務
6 月)推展志願服務概況表並回傳社會局 表
概況表』
彙整。
1. 獎勵名冊
2. 獎勵事蹟表
1.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3. 各 運 用 單 位 開 立
1 項規定,金暉獎每 2 年辦理一次選拔
之『志願服務績效
提報高雄市志願 表揚。
4-8 月 證明書』
服務獎勵 2. 依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4. 『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3 項規定,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 500
冊』影本或『衛生
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福 利 部 資 訊 整 合
系統時數證明』
召開『第 2 次社 1. 社會局函邀本市社會福利類各志願服
11-12 會福利類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代表與會
月 務運用單位聯繫 2. 志願服務獎勵表揚
會報』 3. 新進團隊授旗儀式
1. 每年 12 月初辦理本市國際志工日慶祝
系列活動(每 2 年各辦理 1 次金暉獎
表揚或志工運動大會)。
辦理本市國際志 依 承 辦 單 位 規 定 提
12 月 2. 本市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
工日慶祝活動 送活動相關報名表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主管機關當年
度規劃之慶祝活動,鼓勵志工踴躍參
與。
上述相關表件資料請至本市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址: http://www.kvc.org.tw/)-常用表單
彙整處下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