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認定時數疑義案
活動時間 2021/03/24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改隸,所屬志工服務時數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9月8日高市社工字第10938026900號函。
二、依據志願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規定:「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
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
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三、有關貴府教育局所屬社會教育館因92年1月至95年5月歷經機關改組,致該館之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更,影
響志工服務時數認定一節,依據本法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志工於完成基礎及特殊
訓練,即成為該運用單位之志工,由運用單位計算志工服務時數,不因運用單位所屬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變動,影
響該單位志工服務時數認定。
四、基此,該館志工於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及相關志願服務獎勵獎項時,服務時數以不重複計算並從寬認定為原則,由
權責機關就個案事實研處,以維護志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