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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15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6/03/16

(一)法源依據:
1.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11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883號函辦理。
2.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同法第4條規定:「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每次以申請一種及頒給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且為利服務時數計算,
115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志工得於每年5月底前向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應於6月底前,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全國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申請,轉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
為落實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請貴單位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

(三)線上申請文件注意事項如下:
  1. 提供之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5年全國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
  2. 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蓋關防章(請依衛福部格式開立)紙本掃描檔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3.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英文姓名。
(四)受理期限:
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5年6月30日(二)前提供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後函送本局社工科科(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未備齊文件者、逾期者恕不受理。

(五) 請詳閱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歷屆全國志願服務獎勵資料如下:
115年歷屆全國志願服務獎-銅牌獎名單
115年歷屆全國志願服務獎-銀牌獎名單
115年歷屆全國志願服務獎-金牌獎名單


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服務績效證明開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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