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1.衛生福利部115年2月13日衛部救字第1151360252號函。
2.志工符合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需於115年3月10日前依旨揭獎勵申請規定報送運用單位。
重要***有關本項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其計算的類別包含 社會福利類 及 衛生保健類 之時數,其他類別時數不予計算。
(二)獎勵基準:本獎勵等次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4.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5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並需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應備申請文件:(線上作業申請)
1.提供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5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
2.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蓋關防章(請依衛福部格式開立)紙本掃描檔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3.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英文姓名。
(五)受理期限: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5年3月31日(二)前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函送本局社工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以公文日期為憑,未備齊文件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六)請詳閱審查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歷屆金質獎名冊(93-114年)
歷屆銀質獎名冊(93-114年)
歷屆銅質獎名冊(93-1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