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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2025/12/05
說明:依據志願服務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運用計畫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並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報「114年度辦理志願服務情形報告書」及「115年度辦理志願服務計畫」,並於115年2月26日(四)前函送本局備查。
填寫時如有疑問,請依地區洽承辦人,連絡電話如下:
單位於原高雄縣地區:(07)3368333#3929 李社工
單位於原高雄市地區:(07)3368333#3930 郭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