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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114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5/03/11

主旨:受理114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一)法源依據:
 1.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114年3月1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900號函辦理。
 2.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獎勵基準: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6條規定如下:
 1.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3,000小時-4999小時),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
 2.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5000小時-7999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4.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
(四)線上申請文件注意事項如下:
 1.提供之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4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電子檔請寄電子信箱至  konow822@kcg.gov.tw。
 2.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衛福部格式開立)紙本正本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3.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英文姓名。
(五)受理期限:
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4年7月31日(四)前審查造冊後函送至市府社會局社工科(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未備齊文件者、逾期者恕不受理。
(六) 請詳閱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歷屆獲獎名單:
*歷屆金牌獎名單
*歷屆銀牌獎名單
*歷屆銅牌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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