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源依據:
1.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21360268號函。
2.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2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應於3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有關本項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其計算的類別包含衛生保健類及社會福利類之時數,其他類別時數不予計算。
(二)獎勵基準:
本獎勵等次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四)應備申請文件:(線上或紙本申請,建請以線上作業申請為優先)
1.紙本申請: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確實檢查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2)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於該表簽名或蓋章。
(例如:該志工係有3個運用單位,則分別開立3張績效證明書;但該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加總各績效證明書之服務時數,成為1張獎勵事蹟表)
(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請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至konow822@kcg.gov.tw。
(4)服務時數佐證文件:2擇1,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
2.線上申請:有關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紙本附件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五)受理期限: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2年3月31日(五)前
審查造冊後彙送本獎項之申請文件至市府社會局社工科(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
未備齊文件者、逾期者恕不受理。
聯絡電話:(07)336-8333轉3929 李社工
(六) 請詳閱審查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金質獎(歷屆得獎名單)
銀質獎(歷屆得獎名單)
銅質獎(歷屆得獎名單)
附件1-志工申請紙本流程
附件2-志工申請線上流程
附件3-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操作流程
附件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