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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5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2/04/13

一、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前開辦法第6、10、11條規定,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獎;

獎勵內容為:服務時數500小時、1,000小時、1,250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獎章1枚及證書1
前開各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且同年度符合各獎項時數者,應擇一申請;已領取高服務時數獎項者,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
故為利逐級獲獎,建議自銅質獎項循序申請。

三、依前開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資格之志工應於111年5月底前向各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受理後應於111年6月底前提送各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111年7月底前完成初審並函送本府社會局辦理, 逾期者或送交文件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四、本獎項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1年4月30日止。應備申請文件如下(如附件):

(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請務必檢查申請人姓名之英文拼音,該拼音請依護照拼音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查詢(https://reurl.cc/Q7vWZb)。

(二)高雄市志願服務獎事蹟表:

       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志工務必於該表簽名或蓋章。

(三)服務時數佐證文件:

        志願服務紀錄冊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二擇一)。

(四)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

       本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所屬運用單位該名冊電子檔,並請提供Excel電子檔,請e-mail至:98yuchien@gmail.com

五、本獎項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局處會)初審前開申請文件,確認文件備齊後再依限函送本府社會局,另歷年獲獎名單之檔案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運用單位/下載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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