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 運用單位首頁 / 下載專區 / 111年度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5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2/04/13
一、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前開辦法第6、10、11條規定,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50
故為利逐級獲獎,
三、依前開辦法第8條規定,符合資格之志工應於111年5月底前
四、本獎項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1年4
(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請務必檢查申請人姓名之英文拼音,
(二)高雄市志願服務獎事蹟表:
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
(三)服務時數佐證文件:
志願服務紀錄冊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
(四)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
本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所屬運用單位該名冊電子檔,
五、本獎項由本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局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