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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活動時間 2025/01/10

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 114.01.10更新
落實衛福部推動志願服務線上化,高雄市自115年將全面以線上申請榮譽卡(可由運用單位自行列印),鼓勵運用單位線上申請,並鼓勵志工運用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https://vol.mohw.gov.tw/vol2/ ),使用電子榮譽卡。
(註: 高雄市公部門志工運用單位自114年起即全面線上申請榮譽卡)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條文、衛福部「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指引」(111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11360584號函修正)
二、申請資格:
(一)首次申請: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有效時數計算可參考相關
問答說明
(二)換發: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期限屆滿前1個月(例:1143月30日到期,可1143月1日送出申請),如志
          工仍持續服務中,且年資達3年及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之申請標準,即可由任一所屬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及發放時間:每月1日至15日申請者,當月下旬發放榮譽卡;當月16日至31日申請者,次月上旬發放榮譽卡。
                               (資料完備者,申請日以志工中心收件日計算。如需補件者,將以補件完成日為收件日計算) 
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如為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集申請資料,並填具「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名
          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紙本申請者提供),備公文送社會局申請。
(二)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料送交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備文送社會
          局申請。 

  (三)  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五、申請資料檢核表(備齊資料後請發文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 線上申請-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初次申請/期滿換發)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線上申請操作說明
補充說明:
1.若志工為初次申請,以審核日期為有效日之起算日,效期三年。
2.若過往曾申請,續卡以前卡審核日期前張榮譽卡有效期限兩者較晚之時間,做為服務起算時間。例如:前張榮譽卡有效期限為113/6/30,審核日期為113/07/15,下次申請榮譽卡時,系統抓取之服務區間以113/07/15起算。


2. 紙本申請(初次申請/期滿換發)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1吋"大頭照一張(配合相片黏貼處尺寸)
□佐證資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或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之時數證明

3. 遺失補發檢核表(原紙本榮譽卡) (線上列印之榮譽卡若遺失,請由運用單位直接於衛福部資訊整合系統列印即可)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1吋"大頭照一張(配合相片黏貼處尺寸)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證明書

**有效時數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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