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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募及運用志工於災區提供服務注意事項~近期

活動日期 2025/11/10 (更新日期 2025/11/10)

該部函知,政府機關結合民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供各項災後復原服務時,應依據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以下事項:對志工辦理基礎訓練、特殊訓練;依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依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登錄服務時數;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志願服務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管部分(如:消防救難、衛生保健、環境保護等),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召募及運用,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局各單位請依上述規定運用志工,檢附來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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