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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近期

活動時間 2024/03/11

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須知 113.03.11更新
一、依據:內政部90.04.24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50號「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首次申請者: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有效時數計算可參考相關問答說明
(二)換發者: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期限屆滿前1個月,如志工仍持續服務中,舊卡所據之服務年資達3年且服務時數累計達300小時以上之申請標準,即可由所屬運用單位提前於原卡使用期限屆滿前1個月提出申請,單次申請3年內服務時數超過300小時以上,其3年所餘之未列計時數無法保留至下回申請使用。 
三、申請及發放時間:每月1日至15日申請者,當月下旬發放榮譽卡;當月16日至31日申請者,次月上旬發放榮譽卡。
                                 (資料完備者,申請日以志工中心收件日計算。如需補件者,將以補件完成日為收件日計算) 
四、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一)如為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由該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彙集申請資料,
          並填具『高雄市志願服務 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
  (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並按名冊順序裝訂),備文送社會局申請。
(二)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料送交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初審彙整後,備文送社會局申請。 
五、注意事項
(一)服務紀錄冊上務必完成與申請名冊所載之服務起迄及時數相符之登錄。
(二)原有舊卡無須繳回,由志工自行保留或銷毀。
(三)申請換發者,其新領之志願服務榮譽卡生效日期重新核計。
(四)申請應檢附資料
    1 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
    2. 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服務時數
    3. 運用單位出具申請換發榮譽卡志工仍持續服務證明(期限屆滿前1個月提出申請使用例:108年10月31日到期,可108年10月1日送出申請
六、申請檢核表
1.新申請檢核表(紙本申請)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名冊電子檔再寄wenshankcg@gmail.com蔡社工)

□1吋大頭照二張
□佐證資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2.新申請檢核表(線上申請-衛服部資訊整合系統)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名冊電子檔再寄wenshankcg@gmail.com蔡社工)
線上申請操作說明

3.到期續卡申請到期續卡可提前1個月申請 , 例:108年10月31日到期,可108年10月1日送出申請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名冊電子檔再寄wenshankcg@gmail.com蔡社工)
□1吋大頭照二張(線上申請免附)
□佐證資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線上申請免附)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4.遺失補發檢核表
□公文
□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名冊電子檔再寄wenshankcg@gmail.com蔡社工)
□1吋大頭照二張
□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證明書
□備齊以上資料並發文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申請

有效時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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