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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申請(500小時以上)0604更新受理日期

活動時間 2021/05/17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及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之「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位原須志工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

一、依據本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二、前開辦法第6、10、11條規定:本市志工累積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申請志願服務獎;
獎勵內容為:服務時數500小時、1,000小時、1,250小時以上者,得分別頒授志願服務銅、銀、金質獎章1枚及證書1份。
同等次之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且同年度符合各等次時數者,應擇一申請;
已領取高服務時數獎項者,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
三、為利逐級獲獎,如申請人尚未獲取本獎項,建議以銅質等次循序申請為原則。
四、本獎項作業期程,依前開辦法第8條規定為:符合資格之志工於110年6月底前向各所屬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受理後應於110年7月底前提送各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110年8月底完成初審並函送交主管機關(市府社會局)辦理,
逾期者或送交文件未備齊者,恕不受理。
五、本獎項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日為90年1月22日至110年4月30日止。
六、本獎項申請之應備文件(如附件):
(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請務必檢查申請人姓名之英文拼音,該拼音請逕依其護照拼音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英譯系統」查詢:https://reurl.cc/Q7vWZb)。
(二)「高雄市志願服務獎事蹟表」(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志工務必於該表簽名或蓋章)。
(三)「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本項請務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所屬運用單位該名冊電子檔,
請務必提供Excel檔至電子信箱:yakult8500@gmail.com)。
(四)「服務時數佐證文件」(志願服務紀錄冊中以登錄者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二擇一為憑)。
七、本獎項由市府各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市府各局處)初審前開申請文件後確認備齊始函送市府主管機關(社會局)
另歷年獲獎名單之檔案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運用單位/下載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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