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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109年度高雄市志願服務獎

活動時間 2020/04/30

法源依據 : 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資格 :
1. 獎勵等次及基準 :
(1) 銅質獎章及證書 : 500-999小時
(2) 銀質獎章及證書: 1,000-1249小時
(3) 金質獎章及證書: 1250小時以上

* 服務時數起訖日基準 : 90年1月22日至109年4月30日 * 服務時數500小時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得申請本獎項

2. 獎勵限制 :
(1)同等次之獎項,每人以受獎1次為限
(2)同年度符合各等次時數者,應擇一申請
(3) 已領取較高服務時數獎項者,不得再申請較低服務時數之獎項。

3. 受理單位及時限 :
(1)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請於6月30日前遞送市府社會局初審 ( 請遞送或郵寄至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林玉玲小姐,07-3373381)
(2)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而屬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市府其他局處)者 : 請於6月30日前送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 , 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7月底前送社會局辦理複審

* 因此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遞送或郵寄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初審

4. 應備文件 :
(1)「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績效證明書」 (由志工所屬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開立,請務必檢查申請人姓名之英文拼音,該拼音請逕依其護照拼音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 名中英譯系統」查詢(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
(2)「高雄市志願服務獎事蹟表」(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為明申請人意思表示請務必簽名或蓋章)。
(3)「高雄市志願服務獎申請名冊」(本項於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務必以EXCEL檔傳送承辦人林玉玲小姐電子信箱:fingerpipa@gmail.com,未能提供者無法彙整及審查; 至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提供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人, 未提供者亦會使該承辦窗口無法彙整及審查)。

(4)「服務時數佐證文件」(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二擇一為憑)。 (5) 本獎項申請文件及歷年獲獎名單之檔案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公告專區」下載查詢(亦附於底下下載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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