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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受理113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4/03/25

主旨:受理113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一)法源依據:
 1.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1018號函。
 2.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獎勵基準: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6條規定如下:
  1. 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3,000小時-4999小時),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
  2. 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5000小時-7999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 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4.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90年1月22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
(四)應備申請文件:
1.線上申請:有關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紙本附件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2.紙本申請: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確實檢查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本次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於該表簽名或蓋章。
(例如:該志工係有3個運用單位,則分別開立3張績效證明書;但該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加總各績效證明書之服務時數,成為1張獎勵事蹟表)
 
(3)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請提供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至konow822@kcg.gov.tw。
(4)服務時數佐證文件:2擇1,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受理期限:
 1.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113年7月31日前):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3年7月31日(三)前審查造冊後函送本獎項之申請文件至市府社會局社工科(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未備齊文件者、逾期者恕不受理。
  2. 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113年7月31日前),需送所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社會局之其他局處)審查,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衛生福利部。
(六)本案之衛生福利部函影本、線上申請作業流程、紙本申請作業流程、運用單位線上系統操作流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獎勵」案件申請審查注意事項及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案件等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運用單位-「公告專區」處下載。
(七) 請詳閱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附件一: 志工申請線上流程圖
附件八: 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全國(3000小時以上)歷年獲獎名單-金牌
全國(3000小時以上)歷年獲獎名單-銀牌
全國(3000小時以上)歷年獲獎名單-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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