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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專區
113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事宜

活動時間 2024/01/23

(一)法源依據:
1.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8日衛部救字第1131360136號函。
2.依「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2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受理後應於3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有關本項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其計算的類別包含社會福利類(送社會局申請)及衛生保健類(送衛生局申請)之時數,其他類別時數不予計算。

(二)獎勵基準:本獎勵等次依據「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1.服務時數達1,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達2,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質徽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達2,5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4.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利服務時數計算,113年度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四)應備申請文件:(線上或紙本申請,建請以線上作業申請為優先)
  1.線上申請:
(1)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
(2)有關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若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線上登記之服務時數未達申請獎項所定時數,惟實際服務時數符合者,需將「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紙本附件上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 
  2.紙本申請: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確實檢查志「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則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英文姓名。
(2)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請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於該表簽名或蓋章。
(例如:該志工如有3個運用單位,則分別開立3張績效證明書;但該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加總各績效證明書之服務時數,成為1張獎勵事蹟表)
(3)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請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至konow822@kcg.gov.tw。
(4)服務時數佐證文件:2擇1,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受理期限: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3年3月29日(五) 前提供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彙送本局社工科(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以公文日期為憑,未備齊文件及逾期者恕不受理。
 
(六)請詳閱審查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衛生福利部函影本
金質獎(歷屆得獎名單93至112年)
銀質獎(歷屆得獎名單93至112年)
銅質獎(歷屆得獎名單93至1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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