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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活動時間 2021/05/07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110年度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及高雄市志願服務獎勵之「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位原須志工親筆簽名或蓋章,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3日衛部救字第1101361471號函辦理。
二、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送衛生福利部辦理。
三、本獎勵等次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6條規定如下:
(一)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四)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四、本獎項之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
五、本獎項之申請文件如下:
(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志工務必於該表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三)「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本項請提供該名冊Excel電子檔至電子信箱:yakult8500@gmail.com未提供者無法彙整)。
(四)「服務時數佐證文件」(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二擇一為憑)。
六、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10年7月30日(五)前審查造冊後,彙送本獎項之申請文件至本局社工科(802721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未備齊文件或逾期者,恕不受理。所送審查文件資料不另退還。
七、本案之衛生福利部函、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及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運用單位/下載專區查詢(https://reurl.cc/YWAd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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