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區

政令法規

志願服務QA 即時訊息報報

 

Q:有關於志工尚未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個人已先行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時數是否可以追溯呢?

 

A:依據內政部9861內授中社字第0980009286號函之解釋,「依據志願服務法第9條及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立法意旨,民眾須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始成為該運用單位之志工。…故民眾未完成該2項訓練前,所先行提供之服務,自不能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準此,志工尚未完成志工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前所服務之時數,不得計算為志工服務時數。」

 

 

 

會員登入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