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09/06/26
- 主分類:高雄市
- 次分類:地方政府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發布日期:2001/01/20
- 法規字號:
高雄市社會福利類-祥和計劃志願服務組隊申請須知
一、申請資格:
從事社會福利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廣服務業務得招募志工二十人以上
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
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人。
二、應備文件
(一)高雄市祥和計劃-志願服務隊申請表
(二)高雄市祥和計劃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三)單位立案證書。
(四)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劃書
(五)志工隊組織準則(若無準則,可以單位章程代替,但每年度開始均需提當年度計劃書送交社會局備查)
三、請各申請單位檢齊上述文件後,備文向社會局提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