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09/06/26
行政規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需知.doc (25.5 KB)
行政規則-志願服務榮譽卡審核流程.doc (608 KB)
行政規則-高雄市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doc (31 KB)
行政規則-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doc (22.5 KB)
行政規則-高雄市志願服務榮譽卡遺失證明書.doc (23.5 KB)
- 主分類:高雄市政府
- 次分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行政規則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發布日期:2001/01/20
- 法規字號:
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
一、 依據:內政部90.04.24台(90)內中社字第90747750號「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
二、 申請條件(資格):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1吋半身相片2張、服務紀錄冊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核發。
三、 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
1. 如為高雄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團隊所屬志工,由讓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彙集申請資料,並填具『高雄市政府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表』及『高雄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名冊』、志願服務記錄冊影本(請以A4紙影印勿裁切,並按名冊順序裝訂),備文向社會局申請。
2. 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將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資料送交該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審彙整後,備文向社會局申請。
3. 志願服務榮譽卡到期重新申請規定: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志工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重新申請時,以原舊卡生效期間起算,服務滿3年並滿300小時,完成紀錄冊登錄後,始得申請。
4. 每月1~15日受理志願服務榮譽卡申請收件,未於受理期間送件者(每月1~15日),返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整後,於次月受理期間再送件辦理。
洽辦單位:
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黃翔庭先生 07-71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