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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法規

高雄市社會福利類-祥和計劃志願服務組隊申請須知
一、        申請資格
從事社會福利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推廣服務業務得招募志
工二十人以上組成志願服務隊,每隊隊長一人、副隊長一至三
人。
二、        應備文件
(一)高雄市祥和計劃-志願服務隊申請表
(二)高雄市祥和計劃志願服務隊組隊志工名冊
(三)單位立案證書。
(四)單位運用志願服務計劃書
(五)志工隊組織準則(若無準則,可以單位章程代替,但每年度開
史均需提當年度計劃書送交社會局備查)
三、 請各申請單位檢齊上述文件後,備文向社會局提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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