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12/01/18
一、依據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依前揭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民政、戶政、役政、社會、地政、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營建、警政、消防、兒童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1,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二、請 貴單位將符合申請獎勵之志工,依規定填寫名冊並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績效證明書及紀錄冊影本,於101年2月29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局志願服務推廣中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2路5號,電話:07-7110628,並請另送名冊電子檔,電子信箱:chiuchiu@kcg.gov.tw)彙整送內政部。
三、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之服務時數以服務紀錄冊上登載從事內政業務志願服務內容為準,核算日期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志工如服務之單位跨越內政業務所含2個類別以上者,原則上由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單位申報。
四、「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內政業務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