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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推展社會福利志願服務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 (一)加入祥和計畫之志工團隊:凡申請並經市政府編隊加入祥和計畫之 志願服務團隊。 1.市政府自行召募之志工:由縣市政府召募組訓運用之志工,志願 服務運用單位為縣市政府。 2.社會福利機構:指各公私立老、幼、身心障礙機構社工組所已募 組訓運用之志工。 3.社會福利團體:指以上二者以外的各社會慈善團體、基金會等單 位之所屬志工(包含人民團體)。 (二)非屬社會福利類團隊:非屬社會福利類別且志願服務為綜合性,無 法歸屬或無法協調者,由地方政府之社會局主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以上半年以每年一月至六月,下半年以每年七 月至十二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各機構組織之成員基本資料、訓練情形及服務成果。 四、統計科目定義: (一)年齡:按實足年齡計算。 (二)教育程度:按「中華民國教育程度標準分類」辦法。 (三)職業:按工商界人士、公教員工、退休人員、家庭主婦、學生、其 他別分。 (四)服務時數:指資料期間內根據志願服務記錄冊所登錄之總時數(受 訓中時數亦包括在內)。(均以四捨五入、不含小數點計 算) (五)綜合福利服務:係指單位辦理之服務無法單一歸類,橫跨一種以上 服務項目則歸於此欄。 (六)隊數、人數均為靜態資料。 (七)基礎訓練:依「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者。 (八)特殊訓練:依「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教育訓練課程」規定辦理者。 (九)在職訓練:除以上訓練外,志工於擔任服務工作後所接受之訓練。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社會局依據本市轄區內之志願服務團體及 實際組訓人力資料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編製五份,經陳核後,一份送內政部社會司(中) ,一份 送內政部統計處(中),一份送市府主計處抽存,一份送社會 局會計室,一份自存。 補充說明 一、參加志工平安保險人數欄:係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之人數。 二、訓練情形欄: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在職訓練之「人次」係分次之累加總和,「時數」係乘以分次人數後之累加總和。 三、服務成果欄: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身心障礙機構或團體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老人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老人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老人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婦女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婦女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婦女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青少年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青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青少年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兒童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兒童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兒童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諮商輔導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諮商輔導機構或團體推展諮商輔導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家庭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家庭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家庭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社區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願服務團隊志工協助社政機關暨社區福利機構或團體推展社區福利服務事宜之「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綜合福利服務欄:係指資料期間志工辦理之服務無法單一歸類,橫跨一種以上服務項目如資料整理、建檔、列管及資訊服務之服務「總時數」及「被志工服務之人次」。 備註:各分項數字應與加總相符,如各教育程度中,女性人數加總以及各職業別中,女性人數加總,應與「按性別分」一欄中,女性總人數相符,請務必於報表送出前檢驗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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