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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訊息
受理109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活動日期 2020/05/14 (更新日期 2020/05/14)

主旨:受理109年度(中央)志願服務獎勵(3,000小時以上)。
 
(一)法源依據
 1.            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1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951號函。
 2.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志工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6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7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二)獎勵基準
   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6條規定如下:
  1. 服務時數達3,000小時以上者(3,000小時-4999小時),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
  2.  
  3. 服務時數達5,000小時以上(5000小時-7999小時)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 服務時數達8,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4. 同等次之獎勵,每人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三)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90年1月22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四)應備申請文件
 1.「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由志工所屬各運用單位開立,請確實檢查志工姓名之英文拼音,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音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並請核對志工資料無誤。
2.「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
  (擇一現行運用單位開立並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運用單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時,務必確認志工本人已在該表上親筆簽名或蓋章,請勿委託他人代簽或代蓋)。
 
例如:該志工係有3個運用單位,則分別開立3張績效證明書;但該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擇一由現行運用單位加總各績效證明書之服務時數,成為1張獎勵事蹟表
 
3.「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1)本項倘係為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請提供該名冊EXCEL電子檔至承辦人林玉玲小姐電子信箱:fingerpipa@gmail.com、電話:07-3373381,未提供者無法彙整)。
(2)本項倘係非屬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而係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社會局之其他局處)者,請提供該名冊EXCEL檔予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辦窗口
 
4.「服務時數佐證文件」(志願服務紀錄冊中已登錄者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所產製之服務時數二擇一為憑)。
 
(五)受理期限:
 1.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109年7月10日前):請本市各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109年7月10日(五)前審查造冊後彙送本獎項之申請文件(應備文件1、2、3、4項不得缺漏)至市府社會局社工科(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辦理,未備齊文件者、逾期者恕不受理。
  2. 非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7月底前),需送所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非社會局之其他局處)審查,再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彙送衛生福利部。
(六)本案之衛生福利部函、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獎勵流程圖及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志願服務資源中心網站(http://www.kvc.org.tw)「公告專區」─「中心訊息」處下載。
(七) 請詳閱審查志願服務獎勵申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避免文件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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