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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訊息
受理109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至109年3月16日止)

活動日期 2020/01/07 (更新日期 2020/01/07)

請本市社會福利類運用單位為符合109年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資格之志工提報該獎勵,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備文件有下列4項紙本:(且僅有名冊1項也要提供excel電子檔)
(一)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正本(只會有1張):由志工擇定目前服務之運用單位開立該事蹟表、彙總各績效證明書時數。(請核負責人章、填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但審查機關意見由審查機關填列),並請志工簽名或蓋章以為意思表示。(參見應備文件1)
(二)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無須核章)_(參見應備文件2)
(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正本(可能不只1張):由志工依提報之需求,請曾服務運用單位分別開立,由各運用單位承辦人、志工督導、負責人核章,並於發證單位繕打該運用單位全銜(例如:高雄市三民區友好社區發展協會為全銜,請勿簡稱或空白)(參見應備文件3)
(四)服務時數證明文件影本(紀錄冊封面及內頁或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產製服務時數,前開二者二擇一)(要檢附)
 
二、受理期限:109年3月1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者恕不受理)
 
三、資格條件:(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且排除(四)之情況:
(一)服務時數起算基準:90年1月22日至108年12月31日。
(二)服務總時數:
(1)   1500小時至1999小時者得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銅質獎」
(2)   2000小時至2499小時者得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銀質獎」
(3)   2500小時(含以上)得申請「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金質獎」
(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三)服務領域:衛生保健或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工作(不含本2項以外其他
 領域)(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
(四)已領取同一等次獎勵者:(本項為不得提報之情形)
已領取本獎項同一等次獎勵者無法重複領取(含提報),102年7月23日前已領有內政業務獎勵者亦不得重複領取)
 
四、送達(或郵寄)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社會工作科 (不用發公文)
 
五、「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傳送處:fingerpipa@gmail.com
 
六、業務聯絡人:林玉玲小姐(07-3373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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